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时间:2021-03-23 16:44:58
(昌农科)市监罚食字〔2021〕1号
当事人: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昌吉市花儿鱼坊火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2301MA7861R715
住所(住址):昌吉市健康东路海棠天街A-2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2323****2014
联系电话:138****755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昌吉市健康东路海棠天街A-206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12月2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昌吉市花儿鱼坊火锅店煎炸过程用油进行抽检。2021年1月4日,我局向你餐厅送达了检验报告及《2020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C20650010830236662,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并告知你餐厅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你餐厅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你餐厅煎炸用油用于油炸花生米,且反复使用,导致煎炸用油“极性组分”超标。经营在经营过程中,你餐厅获利(违法所得)12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C20650010830236662)及检验报告,证实了该火锅店煎炸用油“极性组分”超标;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煎炸用油的品名、用途;
3.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该火锅店反复使用煎炸用油的行为;
4.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安志鑫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根据查明的事实,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本案进行集体审理决定:昌吉市花儿鱼坊火锅店反复使用煎炸用油的行为,导致煎炸用油“极性组分”超标。当事人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2021年2月1日,本局向你餐厅下发了(昌农科)市监罚告食字〔2021〕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你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对本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内容无异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1、处3000元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126元。
请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乌鲁木齐银行昌吉支行,地址:北京南路东升鸿福大饭店旁,名称: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账号:0000020010110012614285;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8日